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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兵,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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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的汽车交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受害人权益和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有:“见费出单”制度存在局限性,厂家投保和委托物流公司投保存在弊端,厂家质检标准与保险公司定损标准差异引发理赔纠纷。为此,提出对试验车签订开口合同,弥补“见费出单”的制度缺陷;综合治理,降低投保风险;明确定损标准,化解理赔纠纷等解决问题的对策。
. 汽车交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 2010,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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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