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4, Vol. 38 ›› Issue (8):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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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李保芳
摘要: 为提升服务效率与经济效益,数智时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较为普遍且深入地内嵌了算法推 荐技术,从而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针对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侵权风险增加,技术治理原则应实现从技术中立到技术向善的转变,算法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比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注意义务提高程度的判断应遵循比例原则,目前较为典型的5种算法技术呈现出“生成合成类、调度决策类、排序精选类、个性化推送、检索过滤类”介入平台内容的程度依次递减之类型序列,相应算法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随之减低。在算法服务提供者适用红旗规则时,应考量“明显侵权”情形下的被动审查义务,并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做出特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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