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3, Vol. 37 ›› Issue (1): 14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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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东1, 向 玲2
摘要: 司法实践通常未局限于文本表达而孤立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 是依据立法目的对安全保障义 务的内涵予以扩大解释, 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 面对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 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讼, 司法保持了一贯的保守态度。 安全保障义务既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 亦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上的注意义务, 其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 危险避免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 应当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 电子商务法》 第 38 条第 1 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同时还应明确其违反第 38 条第 2 款可能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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