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20, Vol. 34 ›› Issue (11): 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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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霑
摘要: 国家机关之间的管辖分工和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分别构成互涉案件管辖存在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管辖处理原则未能涵盖实践中的多种情形,“一般监察调查为主”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主罪侦查为主”原则存在冲突,对“为主”的实现方式未予以明确界定。 因此,应当确立全面的互涉案件管辖处理原则,坚持“各司其职、一般监察调查为主”原则,对“为主”内涵作出合理界定,采取并案管辖、分案管辖两种实现方式。 在分案管辖时,可以采用独立办案和专案组联合办案两种组织形式;由相关国家机关在调查(侦查)终结后分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作出分别起诉或者合并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合并起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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